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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05 04:37:02

  本公司及除董事乔鲁予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取得乔鲁予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说明。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审众环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2023年度,在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履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邀请中审众环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经过对中审众环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方面做评估,公司董事会认为可以胜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因此,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拟定为170万元。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本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年11月,按照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6)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216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24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16人。

  (8)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1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26,115.39万元,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8家。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3次。

  (2)31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人次,行政管理措施28人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黄晓华,200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4年起为劲嘉股份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复核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邹行宇,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2年起为劲嘉股份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安排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赵文凌,200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1年起为劲嘉股份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复核1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安排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赵文凌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黄晓华最近3年收(受)行政监管措施1次,未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详见下表:

  中审众环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黄晓华、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邹行宇、拟安排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赵文凌不存在可能影响企业独立性的情形。

  2024年审计费用170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选聘小组对中审众环根据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经评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选聘小组认为中审众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可以胜任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并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除董事乔鲁予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取得乔鲁予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说明。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解释17号》,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经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做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公司做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企业决定于2023年1月1日执行,并在2023年度财务报表中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追溯应用。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如果导致2022年1月1日相关资产、负债任旧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如有)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来进行追溯调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提供更清晰、更可靠的财务信息,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一定的变更,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来进行追溯调整是合理的。

  本公司及除董事乔鲁予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取得乔鲁予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说明。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13日,公司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对激励对象名单中3名人员的姓名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事项予以更正,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1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赞同公司以2021年11月1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233名激励对象授予2,713.1452万股限制性股票。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12月2日及2021年12月3日,公司先后披露了《关于首次授予(定增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关于首次授予(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合计向233名激励对象授予2,713.1452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取消授予预留部分2,868,548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349,000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企业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达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22,736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人,公司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股12,000股。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022,736股的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2年12月12日。

  8、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纳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范围的21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902,886股回购注销;因退休及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合计9人,其合计持有的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547,410股回购注销。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达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赞同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811,296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470,887,550股减至1,462,076,254股。

  10、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纳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范围的207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895,300股拟回购注销;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5人合计持有的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402,120股拟回购注销。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计数据,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837.01万元,以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359.03万元为基数,剔除当期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增长率为-85.63%,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因此,纳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范围的207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895,300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的、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期内,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病身故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4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2,120股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企业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022年6月17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1,470,887,5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

  2023年8月30日,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37,800,000股的1,424,276,2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

  根据公司与股权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公司做现金分红时,股权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股权激励对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向股权激励对象发放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时,其所持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无需调整,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即回购价格为5.37元/股。

  公司拟回购注销纳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范围的207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895,300股;拟回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5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2,120股,本次拟回购注销共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297,42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7043%。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1,462,076,254股减少至1,451,778,834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注:上表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企业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不再具备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本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以5.37元/股的价格对10,297,4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由于董事乔鲁予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公司未取得董事乔鲁予先生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意见。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及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主要产品是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烟标,中高端知名消费品牌的彩盒包装,镭射纸/膜、烟膜等包装新材料以及新型烟草制品,同时延伸电子材料业务。

  烟标俗称“烟盒”,是烟草制品的商标以及具有标识性包装物总称,用于卷烟包装,主要是强调其名称、图案、文字、色彩、符号、规格,使之区别于各种烟草制品并具有商标意义。

  对于烟标制品,公司采用的经营模式为订单式销售模式。烟标是为卷烟提供配套的产品,中烟公司为公司烟标制品的唯一客户端,烟标为特殊产品,每种烟标均只向特定的客户直接供应,生产时间、生产数量均服从客户的需要,一般不做产品储备,因而烟标生产企业往往需要预留一定的产能,以满足客户需求。由于烟标产品的特殊性,采用直接销售的方式有效且经济,公司为卷烟生产企业提供匹配技术支持服务的同时,直接、快速地获得客户的意见反馈,以高效获取的市场信息,更科学地指导运营生产。

  烟标生产行业市场进入门槛较高,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较为稳定,行业特点和产品特点决定了烟标生产企业和客户之间关系较稳固。公司作为烟标行业的领先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拥有11个烟标生产基地,客户范围、产品市占率、生产规模、技术储备、服务能力均在行业前列,通过不断贴合客户需求的动态变化,持续优化原材料采购、研究开发、生产、检测和产品销售体系,强化公司烟标产品的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与客户合作的深度与黏性。

  依托公司多年服务烟草行业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公司在烟标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烟草的其他核心配套业务,目前产品类别已经拓展至烟膜、水松纸、框架纸等,并持续获得客户认可。

  彩盒产品以纸张为主要原材料,通过印刷、表面处理、模切、粘合、成型和组装等加工程序后制成用于容纳、保护、说明及促销商品的包装物,公司此类产品主要运用于精品香烟、酒类、消费电子产品、电子烟、化妆品和食品保健品等。

  对于彩盒产品,公司采用的经营模式为按订单生产交付。此类订单均服务于特定客户的特定产品,一般不作产品储备。公司多部门协同合作,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整体包装解决方案,在维护既有客户的基础上,不断扩充产能并完善高附加值延伸服务,积极拓展优质新客户。

  公司彩盒产品主要面向中高端烟酒、电子烟、消费电子、美妆日化、食品和医药等细分市场,客户大多数为行业内的一线知名客户,一线知名客户对包装供应商的认证资格要求也较为严格,公司汲取在烟标领域积累的创新设计、技术研发和生产交付的专业能力和项目管理经验,结合客户需求及产品特性,提供一体化的创新包装整体解决方案。公司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能够快速把握下游市场持续繁荣的机会,紧贴行业发展和宏观政策导向,将更多前沿技术及创新工艺应用在彩盒产品上,不断实现客户拓展及产品领域的新突破。在现有的新型包装产业基础上,公司积极探索新技术应用,力求通过在包装产品中应用智能RFID、可追溯、数码增效和环保去塑等前沿技术,使包装成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更多功能属性。公司坚持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研发、技术和生产不断向自动化、智能化和可持续方向发展,致力于增强产品附加值、优化业务模式,提高客户满意度。

  公司当前研发生产的包装新材料有光刻镭射转移膜/纸、镭射复合膜/纸为主的镭射包装材料、彩色烟膜及可降解材料等。光刻镭射膜生产工艺技术是通过将微纳光刻制版,将镭射信息模压在薄膜载体上,再通过真空镀膜技术蒸镀铝金属效果或蒸镀透明介质效果,形成具有金属镭射薄膜或半透明镭射薄膜,通过转移或复合到纸张表面而形成不同效果的光刻镭射纸张,是一种具有色彩绚丽和防伪特性的新型包装材料,广泛应用于烟、酒、日化等包装及各种装饰材料上;烟膜是以聚丙烯为主要原料,以一定温度和速度拉伸并经过适当处理或加工制成的,具有高透明度、光泽感、防水等特性,主要应用于烟标外包装的一种膜类包装材料。

  镭射包装材料和烟膜材料采用的经营模式为订单式销售模式,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

  公司的包装新材料产品主要面向卷烟、高端酒品等对包装具有高附加值要求的企业客户,其对产品包装的外观、防伪和环保等性能有较高要求。目前,公司已形成了包装新材料生产的集群基地,位于广东珠海、山东青岛及菏泽的生产基地的业务辐射至全国,通过对生产链上游环节的供应质量和成本实施控制,持续进行技术革新及产能提升,公司在烟标领域的综合实力也使得公司的镭射包装材料和烟膜材料产业有了充足的市场保障,在率先满足公司烟标印刷的原材料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延伸客户范围,形成除烟标印刷材料以外的其他包装材料的系列产品,巩固公司在包装行业的市场地位,夯实公司的竞争优势。

  电子材料是指在电子技术和微电子技术中使用的材料,包括介电材料、半导体材料、压电与铁电材料、导电金属及其金属复合材料、磁性材料、光电子材料、电磁波屏蔽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近年来,随着新能源、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兴起,以及以5G为首的新基建项目的加速推进,国内电子材料产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产业规模稳步增长,中高端电子材料产品转型升级速度加快。

  结合公司的相关优势,公司在电子材料领域锚定了具有高附加值的半导体材料、光电器件封装材料和复合集流体等方向,其中,半导体材料、光电器件封装材料可广泛应用于通信设备、汽车电子等领域,复合集流体主要应用于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池等领域。

  半导体材料、光电器件封装材料采用的经营模式为订单式销售模式,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复合集流体产品尚未对外供货,预计未来采用的经营模式为订单式销售模式,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

  公司投资的唯亮科技,主要产品是基于环氧树脂材料的预注塑封装基板、引线框架以及先进封装相关材料和整套产品技术解决方案,通过的认证包括ISO9001体系认证、汽车IATF16949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1环保体系认证等,已服务国内和国外超过50家客户;与深圳后浪实验室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围绕聚合物/金属复合材料产品用高功率磁控溅射设备开展战略合作,锁定先进电子材料制备设备的使用权和销售代理权;劲嘉聚能开展复合铝箔建设项目(一期),建成后可具备复合铝箔年产1,000万平方米级别的产品供应能力和后续产能扩大所需的生产、技术条件,负责与深圳后浪实验室研发成果的落地、中试、小批量验证工作,开展“一步法”复合铜箔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完成新工艺中试基地建设,具备用“一步法”生产复合铜箔的验收标准及生产、销售条件,具备复合铜箔年产500万平方米级别的产品供应能力和后续技术升级所需的生产、技术条件。

  目前,公司在电子材料业务处于关键的布局与发展期。公司正在集中资源进行市场研究、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为电子材料业务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不断投入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加强研发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整体研发实力。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持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电子材料产品,并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和成本控制,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持续努力推动电子材料业务的发展。

  新型烟草制品主要是指区别于采用传统燃吸方式的卷烟的烟草制品。根据其制品使用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无烟气、有烟气两类。无烟气产品主要包括口含烟、嚼烟,以及含化型烟草制品等,而有烟气产品的主要形式则有加热卷烟制品和雾化类电子烟等。

  公司凭借专利和生产研发的经验积累,有序开展雾化类电子烟制品的ODM/OEM服务,同时打造品牌业务,积极拓展加热不燃烧烟用香精香料、电子烟烟油等原料端业务,延伸服务链条。公司新型烟草原料端产品及供应链服务的销售对象为中烟客户、国内外的电子烟品牌客户等,根据客户的外观、技术、数量等要求,按订单组织生产。

  公司目前在新型烟草产业链上,从上游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制造,到中游的产品研发、生产,再到下游的品牌、贸易等环节,都已做较全的布局。

  在国内业务方面,公司新型烟草产业链部分相关下属公司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按照核定的生产范围及数量组织生产工作,为客户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ODM/OEM服务,雾化电子烟油、加热不燃烧香精香料及相关的配套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在海外布局方面,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及烟具等新型烟草产品的当地化、集中化的研发生产及营销推广;此外,公司不断完善产业链服务链条,为客户提供装配、进出口贸易、物流等服务,致力打造成为拥有先进设计研发技术、卓越生产制造能力、全面服务能力的新型烟草相关领域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

  公司在开展新型烟草产业的业务时,持续深入研究和解读各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坚决贯彻并拥护相关政策,将合规性作为首要原则。通过不断优化升级工艺技术和产品品质,甄选优质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以及合理优化产能和完善产业链布局,努力推动新型烟草业务实现持续、有序、稳健的发展,为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根据解释16号问题一,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再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集团对该类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并在2023年度财务报表中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追溯应用。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如果导致2022年1月1日相关资产、负债任旧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如有)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详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第六节“重要事项”。